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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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改姓名需要手续如下:未满十八岁的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是去派出所改姓名,不是公证处。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十八周岁以上,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可以直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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