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证据的表现形式虽然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性的特征: 1、网上证据是以网络环境为依托的。网上证据存在于不同的电子终端设备中,可以传送到所有网络通达的地方,其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结果都是传统环境下不可同日而语的。 2、网上证据具有电子化的特征。网上证据是现代电子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网上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以及发现、提取、保存、显示等都必须借助于电子技术,依赖于电子储存设备。离开了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网上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 3、网上证据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在电子设备对信息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一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机器语言来传递,因此网上数据具有储存与传递的隐蔽性,即无形性的特征。 4、网上证据具有形式复合性的特征。一般来讲,多媒体以电子设备为核心,交互地综合处理文本、图像、动画、视频、音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并使这些信息进行逻辑链接,因此网上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5、网上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的特征。因为网上证据依据电子信息技术产生并使用流动信号来记录信息。因此对于网上证据来说,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障碍介入时,网上证据及容易被破坏,并且破坏后不留痕迹,难以查清和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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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为有效。一般在签证时应该是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签证确认工程量,今后据实进行清单定额套项计算,二是对于一些零星和极小琐碎内容或者没有清单定额套项的内容,采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签证确认,以便今后进入工程结算时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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