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大厅的,政务大厅应当统一发布通告,公布下列事项:(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七)政务大厅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八)监督、举报电话;(九)依法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场所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申请人要求许可机关对公布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许可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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