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释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而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为,是当事人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方式。 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分别为判决书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天和十天。另外此期间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应予以区别。一审审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并不具有作出上诉的法律效力,应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在一般情况下,提出上诉的一审原告或者被告为上诉人,一审另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则均为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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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从接到判决书的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上一级的中级法院,但不能直接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判罚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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