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违约,是否要支付中介费的问题:房屋中介是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也就是所只有在促成后才可有报酬取得权,买卖双方因一方违约没有交易成功,房屋中介没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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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如果在违约之前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支付中介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屋买卖违约,如果在违约之前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支付中介费。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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