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是没有保释这一说的,我国法律有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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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城东社区某组人,现住安徽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社区某小区。因想承揽原本属于自己居民组现被征收在建的霍山县某工程二期土石方工程干活权,在2015年8月20日中午经电话与承包该工程的安徽霍山县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协商未果后,于8月23日下午1时许,驾驶皖N×××××蓝色别克牌商务车并教唆好友杨某驾驶皖N×××××银色起亚牌轿车、占某驾驶皖N×××××白色新款桑塔纳轿车及杨某代驾方某的皖N×××××黑色大众轿车,停放在该工程正在施工工地作业的挖机跟前,阻碍现场机械装卸、工程运输和工程施工,该工地现场负责人余某见状,就给工程承包人刘某打电话并要求其过来处理,大约过了10多分钟左右,刘某就从家开车来到了工地,话不投机便和带头的王某发生口角,一个讲这个土地是我们生产队的,应该有优先承包权,一个讲这个土石方工程是通过合法招标来的,在双方争执不下难以平息的情况下,刘某站在工地边上的一个水池边电话报了警,就在这个时候从工地外开进一辆车子下来四个年轻人,其中二人直接走向王某并拳打脚踢王某,后两人亦先后加入厮打王某的斗殴中,致使双方不同程度的受伤,当有人喊警车来了,四个年轻人便罢手溜上车走了,王某被打后8月24日分别入霍山县医院和汪驼子诊所治疗,诊疗花费计720(600﹢120)余元。 2015年9月14日,霍山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扰乱了霍山县福鑫渣土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送六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王某不服,于9月16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11月9日,市公安局经行政复议认为县公安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违法,是因其接受了安徽电视台的采访,所采取的报复行为,遂向被告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原告不服,将县、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六公复决字 (2015)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公安机关、法院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办理流程很简单:1、缴纳保证金或是提出保证人;2、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3、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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