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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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公租房包括渝北的民心佳园、康庄美地(重庆第一个、第二个公租房小区)、空港乐园;九龙坡的民安华福、城西家园、九龙西苑、金凤佳园;南岸区城南家园(最大)、江南水岸;北碚的两江民居;沙坪坝的康居西城、美丽阳光家园、学府悦园;巴南的云篆山水、樵坪人家;大渡口的半岛逸景乐园。以上就是目前重庆的公租房位置。
遵循下列原则处理:1.有一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过户权。2.各买受人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3.各买受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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