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前有关公司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使用普通的地域管辖,也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原告,如果被告在外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需要到公司所在地调阅资料,可能不便利,因此,为了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才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 不是所有的涉及公司的案件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只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才是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仍适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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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纠纷的管辖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法。公司设立纠纷是指因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发生的纠纷。根据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主要是发起人和公司两大类,要么是公司,要么是发起人。如果以公司为被告的,则以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如果以发起人为被告的,则以发起人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有数个发起人的,每个发起人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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