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如果存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女方可以依法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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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可以要回抚养权,若是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的,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或者是一方有不适宜继续抚养的事由之一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离婚后,存在特殊情况的,女方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1、男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男方不履行抚养,或者虐待孩子,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的;3、孩子已满8周岁,并且愿意和女方共同生活的;4、男方愿意变更抚养关系的;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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