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按照保险合同要求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还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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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保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2、事故发生地交警出具的具有签章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是简易事故处理书、事故调解书、出险事故原因证明(如属于一方事故,保险公司负责人员已赴现场查勘的情形下,可以不提供该材料,如不属于单方事故,则需提供该材料); 3、汽车维修行业正式专用的发票; 4、肇事时正在驾驶的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发生事故的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5、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已确认修理项目的列表清单、零部件更换更新的项目清单列表; 6、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出险报案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书;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或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一般适用于盗抢险赔案、疑难赔案和没有第一现场的赔案); 8、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的草图、相关事故车辆损失照片; 9、赔款通知书。
交通事故理赔需要的材料包括:保险单凭证;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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