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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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协议内容有双方当事人信息、交通事故情况、伤残协议情况等,具体情况应当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应当重点对交通事故伤残发生后的相关赔偿情况进行明确认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有: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级别鉴定主要需要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理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 一、 二、 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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