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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挖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理

2022-05-11 0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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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1 回复

专业分析: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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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的行为,一般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处罚。这种罪名的处罚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处罚,但如果是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那么就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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