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食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实行生鲜食品安全卫生保障制度,在生产活动中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农药、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捕捞或者屠宰日期;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鼓励其他生鲜食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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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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