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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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是不用解除的,不归法律管辖,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是已经受理的,需要裁定驳回起诉,但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我国是不受理只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同居关系是不用人民法院来解除的,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的,但因财产或者子女问题有争议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同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对非婚生子女,按照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力来处理,财产分割可以按照物权法共有物分割进行处理,债务分担,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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