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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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涉外结婚登记的流程: 1、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携带各自的结婚证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 3、登记。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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