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物权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此可见,将已出租的房子抵押,是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那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不能要求承租人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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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 在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租赁关系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是没有太大妨碍的。但是,已抵押的物品进行出租,因租赁期限超过抵押权实现期限,对抵押权还是会造成影响。 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没有告知承租人有关抵押的事实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表明,租赁权具有对抗力,买卖不破租赁。原租赁合同对抵押房地产新的受让人依然是有约束力的。 在租赁合同期满前,受让人不得随意解除租赁合同,也不能单方变更租金和租期。
出租后的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时候,抵押物可以依据法律条款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报价以物抵债。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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