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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罚(俗称罚款)和累积记分(俗称记分),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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