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的情况不同,具体的处罚也不用,当场作出的处罚会相关的处罚单据,如果不是当场作出,可以登陆交警网进行查询。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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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简易程序: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处理交通违章本人不一定要在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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