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但是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故而是具有抚育费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抚育费的资格。否决其具有原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抚养人依法获得的民事权利,国家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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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被起诉的后果有如下: 1、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法院进入强制执行。具体强制执行的方法为: (1)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起诉条件具体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直接抚养方不给抚养费的,直接抚养方可以去到其所在地法院就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向法院起诉并依法索要。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如果不直接抚养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直接抚养方有权利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向其索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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