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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成立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2022-08-17 17: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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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即:“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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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包括: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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