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基于以上所述,刑事谅解书并非必须手写,也可以打印,但为了表达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诚意,还是建议手写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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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谅解书是受害者表达谅解的文书。在包含以下内容时有效:1、事件发生过程,包括时间、地点、起因;2、双方商协后达成的赔偿协议,需要写明赔偿金额;3、受害者的谅解需要写在谅解书的最后;4、谅解书签署时间以及双方签名。
刑事案件谅解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基本信息,协议内容:案件事实、自愿和解、悔罪表现,有见证人的,须有见证人签字,并特别注明对受害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即可、和解内容、谅解意愿、其他事项。双方签字,日期,须双方签字按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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