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二、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远郊区县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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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汽车等动产的时候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如果办理登记的,能够对抗第三人。据了解,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是为了保护好双方的权益。在办理汽车抵押手续时,借贷双款方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署出借人的姓名,这样,该车辆就不能随意的租借或者买卖。若是该抵押车辆在借款期间出现任何损失,则需要出借人加以赔偿。若是超出借款时间,出借人就有权将该车辆转让或者买卖,所得资金用作偿还出借人所损失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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