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针对铁锋区律师收费标准及介绍,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医疗事故律师费收费标准: 1、咨询:咨询每件200-500元。律师一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 2、代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其他民商事案件:按涉案标的额的2%-5%收取。国内案件最低5000元;涉外案件最低10000元。 3、代理二审案件: (1)未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的1/2收取;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标准的1/2收取。 4、代理申诉案件: (1)签订聘请律师服务合同时,先收取5000-20000元代理费; (2)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时,再按照一审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5、律师函:每件1000元-3000元。 6、代写法律文书:每件500元-2000元。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 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 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计费面积: 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 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 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