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给孩子改姓?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就姓名权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而言,自然人出生时无行为能力,由父母或监护人为其取名。未成年人姓父姓还是母姓,由其父母协商。离婚后,一方再婚的,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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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更改子女姓名是需要另一方同意的。因为未成年子女需要更改姓名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办理,仅有一方是不能为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如果私自给孩子改名,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婚后更改子女姓名需要另一方同意,具体规定如下:离婚后改变子女姓名的,双方协商确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母姓随母姓随父姓,也可以在法定条件下选择其他姓氏;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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