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征纳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买二手房房屋税收由谁缴纳 1、双方未约定,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 2、约定由下家来承担所有税费,上家只管“到手价”。这种约定对下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签约后到交易期间,税收发生变化,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下家承担了。 3、做低房价。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通常会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装修款”或“房屋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差额部分。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逃税行为。而且,做低的合同价经常在缴税的时候遇到障碍,被税务部门认为合同价过低而要求按评估价缴税,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增加的税收由谁承担而产生纠纷,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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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非住房主要是商铺、写字间等非居住性用房。出租非住房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出租住房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1.5%。
工资报酬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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