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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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包括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情况。可以申请减免抚养费的情形有:在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降低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如果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要另行起诉。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时,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比如说原定抚育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并且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有其他突发情况的,也可以变更。但是仅是有这些条件还是不够的,只有在另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给付能力时,法院才会真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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