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收养条件是:(1)收养人的条件主要有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且必须同时具备;(2)被收养人的条件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且是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当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可以在有子女的情况下进行收养,还可以收养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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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孩子的条件:一般情况下: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5)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6)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满足: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8)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4.其他收养条件: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也有不必要满足上述收养条件的,例如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条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一条件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以及“收养人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些条件的限制。 二、收养孩子的手续: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6.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根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孩子需要具备四个关键条件。第一,收养人无子女,第二,有条件承担收养孩子的能力,第三,不患有在医学鉴定上不允许收养孩子的疾病,第四,年龄达到三十周岁以上。收养手续,先申领,再审核,审核合格后即可抱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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