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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台湾起诉离婚,一审判离婚,并想在大陆起诉离婚,我想在台湾二审判决前进行财产保全

2019-12-02 18: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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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12-02 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诉讼被告拒绝出庭的法院会缺席审判,如果夫妻感情却以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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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证件是台湾离婚协议,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刊登载的当事人离婚申明或公告。公证的印影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证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离婚证件系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四、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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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办理离婚的,应当到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大陆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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