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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证件是台湾离婚协议,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刊登载的当事人离婚申明或公告。公证的印影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证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离婚证件系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四、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
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办理离婚的,应当到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大陆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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