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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所以关于未婚生生子的抚养权,首先是可以男女双方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做出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决定,可能判给男方也可能判给女方。具体而言,存在以下情况时法院将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较大: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父母双方可以补办结婚证之后再为子女办理户籍登记。如果双方不结婚,子女也可以进行户籍登记,但是需要提交: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或者母一方的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如果是申请随父亲落户,还需要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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