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复印件或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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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需要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费用发票,包括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等; 3、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4、医院就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 5、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明; 6、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抚养人亲属的户籍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
交通事故的赔偿索赔根据不同的项目提供不同的证件:索赔医疗费的,提供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索赔交通费的,提供交通相关正式票据;索赔残疾赔偿金的,提供伤残评定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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