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人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只有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养人年龄应该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其它还有关于送养人的规定以及收养的形式要件即必须到当地民政部分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至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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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孩子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办理户口登记才成立。《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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