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第一种情况,用公告送达加缺席审理可以解决问题。 因为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但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即要可缺席审理,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从现在的要求来看,人民法院公告,更多的是在《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刊登,其实从公告的目的来看,虽然有通知受送达人的目的和功能,但是笔者认为这最多是实现完成程序的功能。在报纸上刊登,本身受送达人知道的可能性不大。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我们应尽可能在被告有可能阅读到或了解到的报刊上刊登,如果是采用张贴的方式,应尽可能张贴到使当事人能够知道的可能性更大的地方,除了法院公告栏、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当在其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工作地段、其原居住地等,通过这种方式尽可能告知当事人以便应诉,体现公告的实质作用,减少程序障碍。如果像上述两案例中,在公告时,可以电话告知被告已采用公告程序,且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地址,告知被告原告起诉的要点,出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到庭应诉的不利后果,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按时到庭应诉。 对第二种情况可一用合法拘传方式解决。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我认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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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被告应当出庭,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对于被告地址明确,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亦不答辩的,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处理,所以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 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如何进行分割、债权债务如何进行分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处理。 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 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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