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市政府同意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应在60日内完成缴纳股款工作。 2.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发起人缴足股款后的30日内应由主要发起人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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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需募集的股份经认股人予以认购,并将股款缴足,就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这是由于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而认股人还不应当称作股东,但实际上这是由已经出资的将要作为股东的人参加的会议。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这是从方便认股人行使权利和使认股人有准备的时间来确定的。 创立大会召开的重要条件是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能举行。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拟募集股份由认股人认购并足额缴纳的,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应在30天内主持公司成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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