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子女落户具备的条件及所需的证明材料: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县(团)级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3)收养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诊断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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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身边无子女照顾证明。 3、个人落户申请。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被投靠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同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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