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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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如果用人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的,应依照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来支付赔偿。上述经济补偿金的算法则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的,有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则可以获得半个月的工资。
有期限约定的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若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没有续签的话,那么此时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要是因为劳动者原因没有续签,或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话,这些情况下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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