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被公司解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同时有权根据伤残等级,依法得到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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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区别对待。 对建立劳动关系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曾经通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 并限定配合签订的最后期限,如员工未能遵从,用人单位应当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员工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依然拒签,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证据,果断将其解聘, 并承担自劳动关系开始后一个月起至解聘时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否则,损失就会越来越大。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对建立劳动关系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曾经通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并限定配合签订的最后期限,如员工未能遵从,用人单位应当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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