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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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方式: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可以由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如果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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