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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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应当属于处于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随女方生活。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父方生活。 (一)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无论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从保护婴儿利益出发,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二)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不是母方无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是母方不尽抚养义务,不抚养婴儿,如果父亲提出婴儿随其生活的要求时,应该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三)在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情况下,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四)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内婴儿随父方生活,仅有父母双方协议还不够,还必须强调对婴儿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并且还须由人民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议确认。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对哺乳期婴儿利益的保护。
一般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但不适宜母亲抚养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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