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主张列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故保险公司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二是主张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保险公司对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可以申请其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三是主张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无直接赔偿责任,其与肇事车辆所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故保险公司无需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争议的焦点在于受害人是否享有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如果有直接请求权,就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否则就不能列为被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据此,不少法院在诉讼中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如此有利于对受害人予以充分、及时、全面的保护,符合上述立法目的。而河南目前做法是如果肇事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可以讲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但是如果有商业三责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不允许列为被告。如果受害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有法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受害人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作为受害人,在起诉时有没有必要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根据具体情况。有的法官认为,如果被告的有履行能力,就无需起诉保险公司。这样从诉讼技巧上讲对受害人比较有利。
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确定: 1、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或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非职务行为,驾驶人为被告;是职务行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是被告; 3、车辆借用、租赁、买卖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适当减轻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