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一:一般程序(一)受理1.范围: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的。2.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测报告的有各监督科室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社会举报的和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的由法制稽查科填写“案件受理记录”。(二)立案制作“立案报告”,由法制稽查科对案件情况进行初审,决定立案的,报请所长审查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及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三)调查取证1、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2、出示有关证件;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事先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视听资料、违法产品、原始资料登记、账目等资料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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