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一)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二)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管理电子数据,以及财务、业务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控制、接口等设计配置文档、数据库、数据字典等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六)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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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审计监督制度的国家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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