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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赔偿金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4、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5、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6、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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