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选民,按下列办法登记:(一)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登记;(三)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四)在校学生在本校登记。驻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区、县的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正式户口迁入本市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选民已经迁出本市,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可以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主动与所在选区联系选民登记事宜,并及时将选民名单送到选区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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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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