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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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利贷。这里的银行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利率的,即指贷款基准利率。 目前最新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4倍年利率则为24%,也就是年利率高于24%的借款则可称之为高利贷。24%年利率换算为月利率为2%,也就是民间借贷中通常说的月利2分。
给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定了24%和36%这两条红线,24%及以下的为司法保护区,24%-36%的为自然债务区,36%以上的为司法无效区。按民间借贷通俗的说法就是月息2分及以下的为利率是受法律保护的;2分到3分之间的双方协商,借款人愿给,法律不会干涉,借款人不愿给,出借人打官司也拿不到;超过3分息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一般将年利率在36%(月息3分)以上的借贷视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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