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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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一、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效果。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二、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比如: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暂时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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