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非一定要双方同意才能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都是依照《婚姻法》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纠纷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不取决于一方同意与否。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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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四代旁系血亲,不算近亲,不在婚姻法禁止结婚之列。以下关系才是近亲,在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上为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叔侄之间,甥舅之间,姑侄之间,姨侄之间(以上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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