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二)私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箱(筒)或者向邮政信箱(筒)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带有毒性病菌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三)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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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可知,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如下:网络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按照规定保持记录;(四)其他义务。以上关于网络安全的规定,是保护网络用户权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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