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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安全法第十一条

2022-05-21 2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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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21 回复

专业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二)私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箱(筒)或者向邮政信箱(筒)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带有毒性病菌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三)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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