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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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更改需要手续有:年满十八岁: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领取并填写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将申请表拿到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签字盖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满十八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申请变更登记;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在校学生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改名字需要的手续: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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