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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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犯法的,性骚扰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治安处罚。骚扰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该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性骚扰是犯法的。性骚扰情节比较轻的会被处以治安处罚。骚扰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指的是用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是侮辱妇女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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