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如果双方是乡镇户口的,可以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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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里的是否可以去市里办结婚证要看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登记男女双方的户口都在县里,那是不可以到市里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在县里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任意一方的户口是市里的,那么就可以去市里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登记双方的户口都在县里,是不可以到市里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在县里登记,如果有一方户口是市里的,就可以去市里办理结婚登记。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结婚登记,应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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